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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交所代征房交营业税5%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1/4
  三湘都市报消息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交易涉及有关税收委托代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委托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含住房和非住房)的个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环节,代收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及费用
  
  《通知》明确,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委托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代征市内房产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或5%、1%)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综合税率为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为5.4%,其它的综合税率为5.2%)。
  
  对纳税人的个人住房和个人非住房转让收入按1.8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由地税机关退税。对纳税人按应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交易中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双方另行确定代征时间和代征办法。
  
  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房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按市政府对外公布的最新政府指导价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以一个季度为结算期
  
  《通知》要求,委托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税收代征委托书》,并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体手续及有关操作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对纳税人因资金等原因不能缴纳税款的,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税款延期缴纳审批件等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欠缴税款进行追缴。
  
  对符合免征“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税收政策审核纳税人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税种的征收(减免)表,确认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地税机关定期核实征收(减免)资料并统一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纳税人发生房产交易行为的,凭交易合同及税票到委托地税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管理部门对代征税款应单独设置账簿,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接受地税机关的税收检查。
  
  代征手续费以一季度为结算期,于季末10日内携带缴库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到委托地税机关按代征税款3%结算手续费。手续费支出列入市地税局专项预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规定的期限内,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需改变或取消《税收代征委托书》,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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