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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下月起施行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11/3/2

    用人单位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职工个人

    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保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超过300%的

    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据星辰在线-长沙晚报报道(记者 颜开云 舒薇)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办法》首次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纳入同一政策体系。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将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包括大病医疗互助)。

    《办法》规定,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户、外地驻长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职工,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保费。

    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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