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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出租房屋需征税 30日内不申报将获罚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11/6/9

  红网长沙6月9日讯(记者 李慧芳)从2011年6月1日起,《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即日起,房屋出租人在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30日内申报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从今年6月1日起,房屋出租(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其出租人需在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在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需在变更或终止租赁行为的30日内,再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带上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
  
  缴税按千元以下和以上实行不同税率
  
  依据《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税收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计算方式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房租赁按房租的4%征收,非住宅房租赁按房租的6%征收;1000元以上的住宅房屋租赁按房租的6%征收,非住宅房屋租赁按房租的12%征收。其计算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收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其中,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逾期未完税情节严重者可处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租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在限期内依然不改正者,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要求出租人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对于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平均值有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委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孤残烈及低保困难者可获减征或免征
  
  但《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也规定,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者,及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私房业主,可持相关证件,凭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并在相应社区(村)公示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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