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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低保户患大病最高每年可获救助1万元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11/12/13

  据星辰在线-长沙晚报报道(记者 颜开云)日前,《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凡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中,患有尿毒症、肝硬化等大病的,看门诊也可以申请每年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如果住院治疗,则可享受最高每年1万元的住院救助。

  可申请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其中,大病门诊救助是指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住院救助分两种情况。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构的区、县可指定一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未在规定医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城乡“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上述7种大病,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部门按月将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将准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自付金额三个部分。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疗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

    暂未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方,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进行,但还需提供住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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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救助对象和金额应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已享受大病门诊救助后又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其大病门诊救助金额列抵住院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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