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市场竞争,减轻用户特别是广大农村用户的负担,2005年8月,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下调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并将区间费由政府定价改为上限管理。
通知下发后,陕西、江苏、山东、重庆、海南、西藏、山西、内蒙古等8省(区、市)降低了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陕西、江苏两省分别于2005年10月21日和11月21日,将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每分钟0.40元和0.50元降为0.30元和0.40元。山东省2006年3月1日起,将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每分钟0.50元降为0.40元,县及县以下固定电话拨打本地网内移动电话资费降为不高于每分钟0.30元。重庆市从7月1日起将上限标准由每分钟0.50元降为0.30元。西藏、海南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分别由现行每分钟0.50元和0.40元降为0.30元。山西、内蒙古出台的分步调整方案为:2007年1月1日起由现行每分钟0.50元降为不高于0.40元,2008年1月1日起再降为不高于0.30元。
由于区间电话集中为同一本地网(即同一长途区号)内不同行政县、市之间用户通话,多数用户是农民,降低区间费后,对于减轻广大用户特别是农民负担,促进城乡交流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据测算,区间费调整后,仅陕西、江苏两省每年就可减轻用户负担1.9亿元。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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