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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同意 租房人转租无效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3/3
    新华网福州 租房期间,租房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呢?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出租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租房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房屋。 

    2002年8月,尤女士将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两间店面和1个车库租赁给夏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7560元,租期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转租给吴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夏先生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无效,夏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尤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夏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夏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尤女士,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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