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 本以为通过涉外婚介会得到一段异国良缘,不料却遭受蒙骗和损害,广西一女子在遭受涉外婚姻失败后,以涉外婚介不具有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资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涉外婚姻介绍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11月陈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并委托李某为她向国外征婚。2003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李某向陈某收取“国际征婚网站”入会费、交友见面押金、国际联姻费等涉外婚姻介绍费款项共计25300元。
2004年8月李某介绍一名英国男子给陈某。2005年1月31日陈某与该男子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17日到英国与其丈夫同居生活。因被丈夫殴打,经报警于2005年6月2日得以回中国。2005年12月28日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6年11月22日,陈某以李某不具有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资质,致使她遭受蒙骗和损害,李某向她收取婚姻介绍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婚介费。
法院认为,李某为陈某介绍涉外婚姻时,收受陈某婚姻介绍费,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收取的是翻译劳务费,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返还涉外婚姻介绍费2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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