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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向纳税人出具证明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3/9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周婷玉 张景勇)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人的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并且不向个人开具完税证明。苟建丽委员在出席今年两会时指出,这种交税办法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现代社会,应该让所有纳税人都明明白白纳税。”她建议,各级税务部门为每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数最多的税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起点为1600元。

    苟建丽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后,税务部门不为这些纳税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这种现象淡化了人们的纳税意识,而且剥夺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因为没有给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本不知道自己哪些收入交了税,交了多少钱的税。”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不了解纳税收入的项目,一些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人在本职工作外另有其他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他们也不会去申报。如中学的一些名师在外给人补课,收入远远高于在校的工资收入,但这种收入一般来说都没有纳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源的流失。“目前,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人要想开具完税证明是很麻烦的。”苟建丽指出,“在个人所得税交纳者完税后,税务部门不及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的状况应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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